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10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被告
- 謝雅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2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901,094元 2 利息 901,094元 115年3月7日 115年5月27日 8.99% 18,199元 合計:919,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