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4,53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起至同年10月間向原告購買藥品,原告已陸續交付完畢,惟被告未依付款期日給付貨款,迄今仍積欠新臺幣(下同)53萬4,538元未清償。原告自114年10月起多次電催被告給付,並於114年11月19日寄送臺南市原佃郵局148號存證信函進行催告,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53萬4,5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5年1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表示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帳款明細及臺南市原佃郵局148號存證信函(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9號卷第9至47頁)為證,經核無訛。被告雖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9號)表示異議,惟僅泛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敘明抗辯理由,難可憑信,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4,5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9日起(送達證書參上開司促字卷第6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4,538元,及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