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19號
- 原告
-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溱君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
應徵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