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40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金大傑
- 被告
- 洪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洪慶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7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15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計算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5萬元 94年12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20% 29萬465.75元 2 利息 15萬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7日 15% 24萬2,260.27元 小計:53萬2,726.02元 ⑵9萬7,504元 1 利息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115年6月7日 15% 29萬1,910.95元 2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95年12月22日 1.5% 733.28元 3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12月23日 115年6月7日 3% 5萬6,915.62元 小計:34萬9,559.85元 合計:112萬9,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