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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告
洪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洪慶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7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15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計算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5萬元 94年12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20% 29萬465.75元  2 利息 15萬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7日 15% 24萬2,260.27元  小計:53萬2,726.02元       ⑵9萬7,504元 1 利息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115年6月7日 15% 29萬1,910.95元  2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95年12月22日 1.5% 733.28元  3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12月23日 115年6月7日 3% 5萬6,915.62元  小計:34萬9,559.85元       合計:112萬9,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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