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48號
- 原告
- 徐幼菁
- 被告
- 李沛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六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沛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沛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68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748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沛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沛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68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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