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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徐幼菁
被告
李沛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六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沛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沛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68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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