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
- 原告
- 廖祐涔
- 被告
- 李政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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