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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廖祐涔
被告
李政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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