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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佳龍

原告
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從武
訴訟代理人
許書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穆岑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187元,原告僅繳納2萬2932元,尚欠3255元。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5萬854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加計利息」,請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被告穆岑亭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原告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補提起訴狀繕本2件(含附件證物全部),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195萬8541元  2 利息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6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4萬1659元 合計   210萬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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