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王伯群
被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被告
潘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219元(含本金15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16,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464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