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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佳龍

原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清即良畝田美粧生活館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萬86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原告僅繳納1萬4721元,尚欠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112萬3929元  2 利息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10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萬4702元 合計   123萬8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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