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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柯雅惠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信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淑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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