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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昭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王兆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51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昭皇、王兆慶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10日邀同被告林昭皇、王兆慶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及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7年3月12日止,共計3年,借款利率為自撥款日起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26機動計息,並按月計付,且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於被告未按期清償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98【計算式:1.72+2.26=3.98】);另依系爭契約「壹、共通條款」第22條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利息外,逾期在6個內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自115年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述借款之本息,經原告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1,522,1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

㈢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昭皇、王兆慶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認定:

㈠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表、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應繳利息查詢表、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可參,本院綜合上述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522,124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98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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