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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周佩蓁

郭書銘

蔡易高

吳毓容律師

蘇文斌律師

許慈恬律師

郭品德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07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86

元,尚不足新臺幣92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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