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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永佳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樹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4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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