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樹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4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樹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4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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