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41號
- 原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9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44 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8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9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44 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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