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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亞臻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999,166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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