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莊貽雯
- 被 告
-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999,166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