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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李文龍
訴訟代理人
李文富
被告
李吳秋雲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5,34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永康區亞太段694地號、695地號、696地號土地及381建號,還於原告,即永康區中山南路365巷10號地址之所有權還給原告。」,該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之價值即為17,909,3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909,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0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75,348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
土地/建物 面積 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26.33 平方公尺 1分之1  15,700元/平方公尺 9,833,381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1.20 平方公尺 1分之1 19,600元/平方公尺 4,727,52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91 平方公尺 1分之1 19,600元/平方公尺 2,389,436元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1分之1 955,700元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15年6月1日南市財新字第1153015216號函參照) 959,000元    合計 17,909,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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