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曾逸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野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