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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即知本瀧湯飯店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萬1,876元,該裁定於115年3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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