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給付股份轉讓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曾忠信
原告
曾子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被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住○○市○○區○○000○0號 居臺南市○里區○○街000巷00弄00號
被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主張抵銷之債權,刻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