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宋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4年6月17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准為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於114年6月17日黏貼在本
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
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查詢
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是以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402099-2 1 6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29510-7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