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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亞臻

聲請人
蕭金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4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
    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94141-8 1 3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3717-8 1 831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76467-4 1 997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09941-1 1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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