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號
- 聲請人
- 徐家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
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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