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 原告
- 訌國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買國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捌佰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