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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
訌國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買國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捌佰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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