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原告
- 燦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惠
- 被告
- 侯邱秀金
- 被告
- 謝豪生
- 被告
- 詹顯木
- 被告
- 詹顯福
- 被告
- 謝豪晃
- 被告
- 邱景明
- 被告
- 邱鳳琴
- 被告
- 張慖芩
- 被告
- 邱陳皇吟
- 被告
- 王湘玉
- 被告
- 邱郁文
- 被告
- 詹邱梅
- 被告
- 詹顯郎
- 被告
- 詹顯森
- 被告
- 曾安平
-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琪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淑慧律師
- 被告
- 李銘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權
- 被告
- 廖雪喬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利
- 被告
- 顏伶伶
- 被告
- 楊秀芬
- 被告
- 蘇彩蟾
- 被告
- 顏美琴
- 被告
- 林連
- 被告
- 顏美玄
- 被告
- 魏南芳
- 被告
- 顏瑞珠
- 被告
- 林鄭夙良
- 被告
- 盧黃月華
- 被告
- 洪儷玲
- 被告
- 賴洪壽燕
- 被告
- 楊郭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功育
- 被告
- 林競賢
- 被告
- 金重正
- 被告
- 許王玉綏
- 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雄律師
- 被告
- 莊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玫君
- 被告
- 魏安祥
- 被告
- 邱廖怨
- 被告
- 蕭廖雲
- 被告
- 吳宗憶
- 被告
- 吳宗騏
- 被告
- 王龍賜
- 被告
- 陳銘陸
- 被告
- 李瑾容
- 被告
- 王儷螢
- 被告
- 吳蕙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許妙虹
- 被告
- 陳致沅
- 訴訟代理人
- 陳許彩雲
- 被告
- 郭吉來
邱李淑貞
邱建程
邱建華
邱建幗
莊燿吉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89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事實、理由、附表、附圖中關於「林連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連 」;第七頁第七行關於「面積為3.2933公頃」、「佔全部面積之0.0428」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為3.9233公頃」、「佔全部面積之0.0846」;第九頁第四行及第十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共463296分之463296」之記載應更正為「共463296分之50000 」;第十三頁第十五行關於「被告顏伶伶等15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顏伶伶等16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有關被告邱陳皇吟其餘聲請事項:
㈠、被告邱陳皇吟聲請更正事項第二、三、四、五項部分(見本院卷㈤第78頁被告邱陳皇吟提出之聲請更正錯誤狀),前業經本院於民國91年9 月17日裁定在案,其重複聲請,並無理由。至被告邱陳皇吟另稱原判決書附圖第一方案甲漏載編號M 部分云云,經查,稽之卷附判決書附圖業已明載編號M 部分(見本院卷㈢第99頁),並無漏載,故其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㈡、又被告邱陳皇吟聲請更正事項第六項部分(見本院卷㈤第78頁被告邱陳皇吟提出之聲請更正錯誤狀),原判決書記載並無錯誤,至裁判後縣市區域改制因而名稱不同,並非得聲請更正之事由,故其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㈢、另被告邱陳皇吟聲請本院准(命)其調取系爭土地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資料、地籍異動索引部分(見本院卷㈤第78頁、第135 頁),經查本案業於89年3 月9 日因判決而終結在案,故其前開所請,尚乏依據,並無理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