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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
    乙○○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律師 被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清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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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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