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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四九三巷四八弄二三之四號四樓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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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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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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