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
- 原告
- 寶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翔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南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南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翔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約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向原告寶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寶營公司)購買八十八年度輸美外銷紡織品配額,總價金為新台幣(以下同)七十萬元,被告開立支票二張面額各為一十萬元、六十萬元,交付予原告充作上開買賣之價款,其中面額一十萬元之支票已兌付,而面額六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則未予兌付,是被告尚欠被告買賣價金六十萬元,爰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上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六十萬元。
三、證據:提出配額轉讓登記申請書影本十二件、切結保證書影本一件、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公司事項登記卡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翔約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向原告寶營公司購買八十八年度輸美外銷紡織品配額,總價金為七十萬元,其中一十萬元之部分已給付,而充作價金之面額六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則未予兌付,是被告尚欠被告買賣價金六十萬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配額轉讓登記申請書影本十二件、切結保證書影本一件、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票據上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六十萬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清益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