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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告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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