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律師 被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清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