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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告
春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三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於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承攬被告所有位於台南市○○區○○街三十一巷一四八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合約金額一百六十萬元,包括一、二樓土水、水電及鋼構之承製及三樓搭建屋頂鐵厝;俟應被告要求增建三樓前面舊屋之新鐵厝、鋁門窗、鐵工及磁磚材料、騎樓部份牆、地、工、料土水部份,扣除被告已給付金額及代付金額,仍積欠原告一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未付。

(二)按民法第五百零五條所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份之報酬。」原告業已依約完工,並交付被告使用管領中,迄仍未依約給付前開款額,爰位法提起本訴。

(三)又按原合約金額為一、二樓之土水、水電、鋼構及三樓新屋屋頂鐵厝及三樓舊屋鐵厝計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元,兩造固無爭執,俟應被告要求三樓再追加鋁門窗(五萬零三百九十五元),追加鐵工(十一萬一千五百十二元),追加中國建材行磁磚材料(六萬二千零五十七元),合計為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九百六十四元,俟再追加騎樓之窗、地、工、料土水部份又支出五十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扣除被告已付金額及代付之工資金額一百三十八萬七千零一元,仍有工程款一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未付,顯有違雙方合約之規定。

(四)被告辯稱原告尚應返還其三萬一千零八十五元,亦不足採。蓋其墊付之金額已由原告事先扣除、列舉於單據上,故其所述代墊工資、材料及損害鄰房傢俱、垃圾清運費共一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五元乙節,原告予以否認其確實性,有關額外之支出及被告之另行修飾之用,即不得自前揭工程款扣除,實甚明確,被告空言抵銷,委無足採。

(五)即針對被告於前次庭期所呈總工程款表列乙○○代支明細及玉英林收款帳單之部分差異金額,均已全部含括於原告公司所附單據P3工程事項內予以扣除;茲臚列數項之扣除原因及計算方法:

1、第二項級配及工資:金額之差異,原系爭合約為舊地開控起來之土壤,於地基基礎完成後,便要回填平整,為估算基礎,被告不予回填,另行以級配回填之費用,自不應由原告負擔甚明。

2、第九項木門及塑門;被告自行購置額餘之支出,非合約範圍內,原告依照一般建材行行情估算木門五只、塑門四只、硫化銅一只,計木門五只(二八00×五=一四000元)塑門四只(一二00×四=四八00元)硫化銅門(五000×一=五000元)合為二三八00元。

3、第十項尚品瓷磚,以坪數計會,浴廁每間一‧五坪有四間(廚房另有計)一‧五坪×四=六坪、每坪四00元、六坪為二四00元;壁肚瓷磚每間四‧五坪、四間為十八坪、每坪四00元計算為七二00元;地坪+壁肚計為九六00元,原告以一一五00扣除已足夠。

4、第十一項樓梯工程:當初約定是一樓至二樓樓梯施用六二三崗石每才一二0元,一樓至二樓為一二0才,故為一二0元\才×一二0=一四四00元。第十二項扶手工程;一般樓房扶手用住家南洋櫸木(九00元\m×一0‧八八m=九八00元)被告另以最高級紅木扶手數十萬元計之,已超出行情。

5、第十四項衛浴四套:馬桶一只×三五00元=三五00元,面盒三三00元,電話座(洗澡用)一000元,吊毛巾三00元,衛生紙盒二00元合計每套八三00元,原告以一0000元扣除計有四套為四0000元已足夠。

6、第十五項玻璃:系爭房屋左右與鄰居共同壁,前面與舊居相連,後面與鄰樓相連,因為房四週均無鋁窗而無共同壁,故只用於內部浴廁之鋁窗玻璃為三000元。

7、第十八項賠償鄰房:被告自行請工人及怪手未依原告指示,硬要全部深挖,致隔壁簡易小矮廚房倒塌,原告依約不予負責賠償,並予否認(請參酌卷附P2單據)。有關之鐵架、彩色鋼板、水切、水槽均免費為其搭建,並未計價。

8、第十九項抓漏:抓漏工人陳進明與兩造共同議定價格為九000元,並由被告拿九000元給陳進明。第二十項翻修天花板及地板;原告予以否認,非本公司工作。

9、第二十一項垃圾清運:原告予以否認,被告自行僱請工人裝璜之廢棄物,非為原告負責之範圍。析前所述;被告表附扣除多餘之金額,或非依一般行情或非原告施作之範疇,其遽行扣除,顯無理由,原告予以否認。

三、證據:提出估價單影本六紙,聲請訊問證人侯裕福、陳英南,並聲請鑑定被告就系爭工程代墊項目之價格。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公司非建築商,其所登記之營業範圍,是否有包括承造建築物,不無疑問。如無,即違反公司法,違反法令之契約行為,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二)承攬人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此項責任為無過失責任,該房屋有嚴重漏水、滲水、屋頂鐵厝螺絲未鎖被風掀起致屋內部分裝璜被雨淋溼壞掉,修繕費為六萬元。

(三)原告請求之金額前後三次各不一致,雙方口頭約定總工程款一百六十萬,追加三樓鐵厝十三萬元,合計一百七十三萬元,被告已付五十萬元,代墊工資、材料及損害鄰房傢俱、垃圾清運費共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五元(詳如附表所列各項代墊款),扣除自付額七萬三千四百元,尚有一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五元,抵銷後原告尚應返還被告三萬零一千零八十五元。

(四)被告未追加工程,均是在原告應施工之範圍內。

1、原告所謂追加三樓鋁門窗,按建商習慣,估價鐵厝本身皆已包含鋁窗,且陳姓鐵工前來時,被告已明白告知那裡留窗,否則他如何材料組裝?

2、所謂追加鐵工,係原告鋼樑社計錯誤,導致上下樓梯時頭部會撞到橫樑,這是原告自己提出修改,責任並不屬於被告,被告曾要三樓作爬杆、鞦韆但其造價不應是該金額,原告應提出確切之證明。

3、追加中國建材磁磚材料部分,原本承包協議內就有四套衛浴設備,只不過將二樓一套移至三樓,並未增加建築材料之使用,其中隔間,衛浴配套皆一樣。

4、追加騎樓部份;請問原告在何處,請明確指出。

(五)原告否認被告代墊之真實性:

1、代墊工資、材料這部份皆有證明。

2、損壞鄰居及傢俱亦有人證、物證。

3、垃圾清運費,係工程廢棄物,亦有清運人證明。

(六)原告承攬工程,未盡承包商之責任,偷工減料,巧立名目,亂章收費,徒增訴訟之困擾。對原告之準備書㈡狀反駁理由如下:

1、第二項級配及工資:因地處沿海地區,每逢下雨屢屢進水,因而約定地平面加高一公尺,並非如原告所稱,不予回填。原告第一次收款帳單亦明白列出,事後又顛倒是非。

2、第九項木門及塑門:木門五個外,還應有木門框,而且立門框一只工資要五百元,被告只依當初協議之等級採購,塑門也購買一般現成之成品,只有硫化銅門改不銹鋼門,超出三千四百元為被告自付額,試問原告第一次帳單所列一萬八千五百元依據何來?

3、第十項尚品磁磚:依常理而言,每間衛浴之大小,應依現場環境而隔間,那有計價標準均統一規格以一點五坪計算?而且所謂廚房另計,計在何處?如何計算?另二萬元自付額為餐廳地板磁磚及腰帶。

3、第十項樓梯工程:樓梯工程當初約定花岡石沒錯,至於面積多少應等原告鋼構成型,才能得知。但這非重點,而是原告從工程開始即決定鋪石材,因而水泥工就沒粉刷,凹凸不平,工程進行中屢次催促,原告置之不理。待工程結束亦未處理,接著油漆、磁磚都已完成,原告還未處理,被告不得不叫裝修木匠一層層填充整平,才用木地板完成。這過程工資耗費很多,試問這責任該誰負擔?原告結構體樓梯面積,與所列面積也不符,且第一次帳款所列二萬八千八百元,計價依據何來?

4、第十二項扶手工程:原告自己承造結構,樓梯有多長,似乎不清礎,樓梯總長度為二十二點一公尺,被告選用高級木種,只是單價出入,並非面積出入,且第一次帳款所列一萬九千六百元,又依據何來?

5、第十四項衛浴四套:當初承包時議定為日本TOTO品牌,因水電工找原告要買衛浴設備,原告謊稱沒錢,要被告先行購買,被告一時間也不知那裡有賣TOTO牌,且水電工說國產和成或電光也不錯又便宜些,因而選用電光牌,因為現貨沒有四套,其中二套只好提升檔次,也就是八千三百七十元自付額的由來,不知原告第一次帳單二萬五千元計價標準何來?

6、第十五項玻璃;玻璃係有門窗就必備之物,係原告應施工之範圍內,不知原告所云價款如何而來?

7、第十八項賠償鄰房:原告稱被告自行請工人及怪手,未依原告指示,硬要全部挖深等語。但查①怪手是原告因路途遠要被告在當地幫其雇用②現場全是原告派來的工人③原告當時並未在場,何來指示?指示了誰?指示何事?該事件係原告不負責任,未作抽水,以致地下冒水所致,幸好未有人員傷亡,被告還代其去向老鄰居道歉,分攤費用,這麼不負責的承包商,應借此事件吊銷其執照,不知善後,只知推卸責任!

8、第十九項抓漏:其實第一次漏水時,被告通知原告要他到現場看看,他佯稱下雨天,路途遠,不敢來勘查,要被告自行雇人處理,費用再由工程款扣除,於是被告請了林榮貴先生處理,他告知屋頂未留維修孔,因而借鄰居三樓爬上處理,才發現鋼板螺絲未鎖,事後告訴被告,工程規定應留一維修孔,以便進出。被告也就依他建議做維修孔,抓漏及維修孔工程費總共五千元,第二次再漏水,被告又聯絡原告,原告要被告與陳先生連絡,每逢下雨屢次漏水,前後來了多次,總共付了一萬五千元,並非九千元,這也是被告所列二萬元之由來。

9、第二十項翻修天花板及地板:這是因漏水幾次後,屋內裝璜及地板全壞而延伸出來的問題,依契約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此責任應歸屬原告。、第二十一項垃圾清運:工程廢棄物該由原告處理,原告並沒有清理,均由被告雇用他人清運,裝璜廢棄物裝修工人每天清理很乾淨,與此事無關。、地震後,牆壁出現多處龜裂,因承包商本應負相對的保固期限,其應負責修繕。

(七)綜上所述,兩造因彼此為舊識,一些協議只是口頭協議,原告興沖沖的告訴被告,依他的經驗用鋼構建造,一坪連工帶料二萬多元就可完成,被告告訴原告以一坪三萬元讓其承包,當場就決定,主體以鋼構水泥磚造牆,天花板以輕鋼架吊頂,若為美觀改用木造每坪以六百元扣除,外門窗以鋁門窗為準,一定要用白色的,內門窗以原木實木門為準,外牆貼磁磚,內牆除廚房、衛浴外,全以水泥漆粉刷,四套衛浴設備,採用日本TOTO之品牌,廚房、衛浴、牆及地面貼磁磚,其餘以水泥粉刷,樓梯為原木扶手,花岡石梯板,包括原建物拆除清運,三樓蓋鐵厝另加十萬元,於是原告指示設計師著手設計,幾經商討確認,被告多次詢問原告,這樣會不會虧本,原告信心滿滿的告訴被告,還有二十幾萬利潤,所以再送一套歐化廚具,這些協議除了雙方當事人外,原告公司設計師亦了解詳情,被告為薪水階層,固定的收入,支出也有相對的預算,為什麼未動工前要多次詢問原告,會不會虧錢,就怕超出被告本身之預算,如果超出預算,可考慮暫緩施工,沒想到原告工程瑕疵很多,又胡亂費,有形無形的浪費,要被告承擔,不合情理。

三、證據:提出估價單影本十四紙、代墊明細表影本一件、民事裁定影本二件、收據影本四紙、證明書影本一件。

丙、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依原告之聲請,囑託華信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被告就系爭工程代墊項目之價格。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承攬被告所有位於台南市○○區○○街三十一巷一四八號房屋新建工程,總合約金額一百六十萬元,包括一、二樓土水、水電及鋼構之承製及三樓搭建屋頂鐵厝;俟應被告要求增建三樓前面舊屋之新鐵厝、鋁門窗、鐵工及磁磚材料、騎樓部份牆、地、工、料土水部份,扣除被告已給付金額及代付金額,仍積欠原告一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未付。又按原合約金額為一、二樓之土水、水電、鋼構及三樓新屋屋頂鐵厝及三樓舊屋鐵厝計一百七十三萬元,兩造固無爭執,俟應被告要求三樓再追加鋁門窗(五萬零三百九十五元),追加鐵工(十一萬一千五百十二元),追加中國建材行磁磚材料(六萬二千零五十七元),合計為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九百六十四元,俟再追加騎樓之窗、地、工、料土水部份又支出五十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扣除被告已付金額及代付之工資金額一百三十八萬七千零一元,仍有工程款一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未付等情。被告則以:原告公司非建築商,其所登記之營業範圍,是否有包括承造建築物,已無疑問。如無,即違反公司法,違反法令之契約行為,是否有效,有待商榷。被告未追加工程,均是在原告應施工之範圍內,原告所謂追加三樓鋁門窗,按建商習慣,估價鐵厝本身皆已包含鋁窗,所謂追加鐵工,係原告鋼樑社計錯誤,導致上下樓梯時頭部會撞到橫樑,這是原告自己提出修改,責任並不屬於被告,被告曾要三樓作爬杆、鞦韆但其造價不應是該金額,原告應提出確切之證明,追加中國建材磁磚材料部分,原本承包協議內就有四套衛浴設備,只不過將二樓一套移至三樓,並未增加建築材料之使用,其中隔間,衛浴配套皆一樣。又系爭工程被告已代墊支出第二項級配及工資,因地處沿海地區,每逢下雨屢屢進水,因而地平面加高一公尺,並非如原告所稱,不予回填;第九項木門及塑門:木門五個外,還應有木門框,而且立門框一只工資要五百元,被告只依當初協議之等級採購,塑門也購買一般現成之成品,只有硫化銅門改不銹鋼門,超出三千四百元為被告自付額;第十項尚品磁磚:依常理而言,每間衛浴之大小,應依現場環境而隔間,另二萬元自付額為餐廳地板磁磚及腰帶;第十項樓梯工程:樓梯工程當初約定花岡石沒錯,原告從工程開始即決定鋪石材,因而水泥工就沒粉刷,凹凸不平,工程進行中屢次催促,原告置之不理。待工程結束亦未處理,接著油漆、磁磚都已完成,原告還未處理,被告不得不叫裝修木匠一層層填充整平,才用木地板完成,這過程工資耗費很多;第十二項扶手工程:原告自己承造結構,樓梯有多長,似乎不清礎,樓梯總長度為二十二點一公尺,被告選用高級木種,只是單價出入,並非面積出入;第十四項衛浴四套:當初承包時議定為日本TOTO品牌,因水電工找原告要買衛浴設備,原告謊稱沒錢,要被告先行購買,被告一時間也不知那裡有賣TOTO牌,且水電工說國產和成或電光也不錯又便宜些,因而選用電光牌,因為現貨沒有四套,其中二套只好提升檔次,也就是八千三百七十元自付額的由來;第十五項玻璃;玻璃係有門窗就必備之物,係原告應施工之範圍內;第十八項賠償鄰房五萬元;第十九項抓漏:二萬元。承攬人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此項責任為無過失責任,該房屋有嚴重漏水、滲水、屋頂鐵厝螺絲未鎖被風掀起致屋內部分裝璜被雨淋溼壞掉,修繕費為六萬元。原告請求之金額前後三次不一致,雙方口頭約定總工程款一百六十萬,追加三樓鐵厝十三萬元,合計一百七十三萬元,被告已付五十萬元,代墊工資、材料及損害鄰房傢俱、垃圾清運費共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五元(詳如附表所列各項代墊款),扣除自付額七萬三千四百元,尚有一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八十五元,抵銷後原告尚應返還被告,抵銷後原告尚應返還被告三萬零一千零八十五元,自得拒絕給付系爭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美美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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