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宏益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庚○○ 住

              身

         乙○○  住

              身

         丁○○  住

              身

         戊○○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宏益鋼鐵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丙○○、庚○○、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分為二筆,各為一百八十萬元及四百二十萬元,其條件期限均相同),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加碼百分之一‧0三計算(借款當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五),按月攤還本息,若逾期清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宏益鋼鐵有限公司清償期利息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本金部分尚欠五百三十五萬三千零七十三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轉帳支出傳票、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宏益鋼鐵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丙○○、庚○○、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六百萬元(分為二筆,各為一百八十萬元及四百二十萬元,其借款條件期限均相同),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加碼百分之一‧0三計算(借款當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五),按月攤還本息,若逾期清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宏益鋼鐵有限公司清償期利息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本金部分尚欠五百三十五萬三千零七十三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轉帳支出傳票、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各二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面抗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沈 建 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楊 清 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