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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告
詹源榮即詹濰程即海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查報羅德財之住址,被告應於十日內就原告之準備書狀補提答辯狀並附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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