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 原告
- 詹源榮即詹濰程即海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查報羅德財之住址,被告應於十日內就原告之準備書狀補提答辯狀並附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