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 告 詹源榮即詹濰程即海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查報羅德財之住址,被告應於十日內就原 告之準備書狀補提答辯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