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四九三巷四八弄二三之四號四樓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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