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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力佳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出售並交付附表所示之塑膠押出成型機及設備乙套予原告申辦融資性租約,依約被告應按時支付租金不得任意遲延。詎自八十八年二月起被告所交付之租金票據竟遭退票,迄未履行。原告乃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台北八一支局第六八九七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租約,該存證信函已經被告收受無訛。則原告既已終止系爭租約,被告自屬無權占用系爭機器,爰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租賃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回執(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出售並交付附表所示之塑膠押出成型機及設備乙套予原告申辦融資性租約,依約被告應按時支付租金不得任意遲延。詎自八十八年二月起被告所交付之租金票據竟遭退票,迄未履行。原告乃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台北八一支局第六八九七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租約,並經被告收受該存證信函之事實,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租賃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回執(以上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應堪認為真實。

二、因之,原告為系爭塑膠押出成型機及設備乙套之所有人,則其既已終止系爭租約,被告自屬無權占用該機器,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返還該機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F0~T2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塑膠押出成型機及設備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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