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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天○○
被告
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酉○○ 住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申○○ 住
被告
被告
亥○○ 住
被告
被告
丑○○ 住
被告
被告
地○○ 住
被告
被告
午○○ 住
被告
被告
澍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住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巷七弄十三號七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安誠裝璜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告
戊○○ 住
被告
被告
庚○○ 住
被告
被告
丙○○ 住
被告
被告
己○○ 住
被告
被告
宇○○ 住
被告
被告
立川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寅○○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十二樓之五

              身

         卯○○  住

              身

         巳○○  住

              身

         辰○○  住

              身

         未○○  住

              身

         壬○○  住

              身

         宙 ○  住

              身

         戌○○  住

              身

         辛○○○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丑○○、地○○、張錫翰、澍磊有限公司、子○○、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丙○○、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寅○○、卯○○、巳○○、辰○○、未○○、壬○○、宙○、戌○○、辛○○○各應於上開金額中與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中若有人履行本金之一部或全部給付,其給付之金額合計達新台幣壹仟萬元時,其未履行給付或未全部履行給付之其餘被告就本金部分均免除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連帶負擔;被告丑○○就其中百分之十、地○○就其中百分之九、午○○就其中百分之八、澍磊有限公司就其中百分之四、子○○就其中百分之三、安誠裝璜有限公司就其中百分之二、戊○○就其中百分之五、庚○○就其中百分之四、丙○○就其中百分之三、己○○就其中百分之三、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就其中百分之十三、寅○○就其中百分之三、卯○○就其中百分之十、巳○○就其中百分之二、辰○○就其中百分之一、未○○就其中百分之三、壬○○就其中百分之一、宙○就其中百分之十一、戌○○就其中百分之一、辛○○○就其中百分之四,各與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連帶負擔。

本判決就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之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列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丑○○、地○○、張錫翰、澍磊有限公司、子○○、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丙○○、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寅○○、卯○○、巳○○、辰○○、未○○、壬○○、宙○、戌○○、辛○○○各應於上開金額中與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中若有人履行一部或全部給付,其給付之金額合計達壹仟萬元時,其未履行給付或未全部履行給付之其餘被告均免除給付義務。

㈡訴訟費用依債權額比率負擔。

二、陳述:

㈠緣主債務人之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邀同其餘被告酉○○、申○○、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額度壹仟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此為本件訴之聲明之基礎法律關係合先敘明。

㈡次查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開契約分別於①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六百八十萬元;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百四十萬元;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八十萬元;④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款四百八十二萬元;⑤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九十五萬,並約定上開五筆借款之利息暨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合昌勇有限公司未能依約償還,至起訴求償時,尚欠如附表一表列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蒙清償。

㈢再查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上開借款,而背書轉讓如附表三所列之支票三十紙,總計一千一百八十萬三千七百二十八元,經原告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迄今未為清償。爰根據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發票人及背書人之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丑○○、地○○、午○○、澍磊有限公司、子○○、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丙○○、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背書人)、寅○○、卯○○、巳○○、辰○○、未○○、壬○○、宙○、戌○○、辛○○○連帶求償如附表二所示。

㈣續查本件因訴之合併,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範圍,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自應全部適用通常程序,不得依簡易程序之規定,一併說明。

三、證據:提出借款明細表、各筆之繳息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各一件、借據五件、支票及其退票資料影本三十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丑○○、地○○、午○○、澍磊有限公司、子○○、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寅○○、卯○○、巳○○、辰○○、未○○、壬○○、宙○、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被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對於被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二)陳述:被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於AK0000000號支票上背書,該支票背面之印章非葉記公司所有。

(三)證據:提出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各五式為證。

二、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到場所為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但請求分期償還。

(二)陳述:自認AA0000000號支票(帳號:二一四六─0)係其所簽發。

三、被告辛○○○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到場所為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對於被告辛○○○部分之訴。

(二)陳述:GU0000000號支票(帳號:一五00五六─九)上之印章是我的印章,支票也是我同意出借的給姓李的人,但我不知道他簽那麼多錢。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酉○○、申○○、亥○○、丑○○、地○○、午○○、澍磊有限公司、子○○、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丙○○、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寅○○、卯○○、巳○○、辰○○、未○○、壬○○、宙○、戌○○、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合昌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昌勇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邀同其餘被告酉○○、申○○、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額度一千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分別於①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六百八十萬元;②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百四十萬元;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八十萬元;④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款四百八十二萬元;⑤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九十五萬,並約定上開五筆借款之利息暨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合昌勇有限公司未能依約償還,至起訴求償時,尚欠如附表一所列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又被告合昌勇公司為清償上開借款,而背書轉讓如附表三所列,由被告丑○○、地○○、午○○、澍磊有限公司、子○○、安誠裝璜有限公司、戊○○、庚○○、丙○○、己○○、宇○○、立川營造有限公司(背書人)、寅○○、卯○○、巳○○、辰○○、未○○、壬○○、宙○、戌○○、辛○○○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三十紙,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明細表、各筆之繳息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各一件、借據五件、支票及其退票資料影本三十件為證,除其中AK0000000號支票中被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葉記公司)之背書部分外,經核均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關於被告丙○○部分:被告丙○○認諾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上開認諾而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有理由。

四、被告辛○○○部分:被告辛○○○自認GU0000000號支票上發票人欄之印章係其所有,且同意該支票借予他人使用等語,自可認被告辛○○○同意就上開支票負發票人責任,原告之就此部分之主張,應予採信。

五、關於被告葉記公司部分:被告葉記公司抗辯AK0000000號支票之背書非其所為,印章亦非其所有等語,並提出與上開支票背書印文不同式樣之印章五組為證,而原告一則就對其有利之上開支票背書印文為被告葉記公司所蓋用之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再則對於被告葉記公司否認印章為其蓋用一節明示不予爭執,自不得認有被告葉記公司有於上開支票背書之事實。是則原告請求被告葉記公司負支票背書人責任一節,自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背書人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對於被告葉記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就被告丙○○部分,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就此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本金(新台幣‧元)│利息按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
├──┼─────────┼──────┼──────┼──────┼──────┤
│ 1 │   三0000  │九.三六0%│年1月日│年2月日│均自違約金起│
├──┼─────────┼──────┼──────┼──────┤算日起六個月│
│ 2 │ 0000000  │九.三六0%│年月日│年1月日│內,各依其利│
├──┼─────────┼──────┼──────┼──────┤息之一成;逾│
│ 3 │  八00000  │九.三六0%│年月日│年1月日│六個月部分,│
├──┼─────────┼──────┼──────┼──────┤各依其利息之│
│ 4 │ 0000000  │九.三00%│年月日│年1月日│二成計算違約│
├──┼─────────┼──────┼──────┼──────┤金。      │
│ 5 │  九五0000  │九.三00%│年月日│年1月日│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姓名        │金額:新臺幣‧元│  票 據 號 碼  │提示日│利  息│
├──┼────────┼────────┼──────────┼───┼────┤
│一  │丑○○          │    二七二000│CEA八六七七七三 │⒊⒖│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
│二 │丑○○          │  五四二三00│CEA八六七七七一 │⒉│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
│三  │丑○○     │  四0九九二0│OA0000000 │⒊│六計算 │
├──┼────────┼────────┼──────────┼───┤    │
│四  │地○○          │  八九六七00│AS0000000 │⒈⒌│    │
├──┼────────┼────────┼──────────┼───┤    │
│五 │地○○          │    八二六00│GR0000000 │⒈⒛│    │
├──┼────────┼────────┼──────────┼───┤    │
│六  │午○○     │  八七六七二一│AU0000000 │⒈⒎│    │
├──┼────────┼────────┼──────────┼───┤    │
│七 │午○○     │   八六000│AU0000000 │⒉⒑│    │
├──┼────────┼────────┼──────────┼───┤    │
│八  │澍磊有限公司  │  一八五七00│NB0000000 │⒉│    │
├──┼────────┼────────┼──────────┼───┤    │
│九 │澍磊有限公司  │  二七一八三0│NB0000000 │⒉⒑│    │
├──┼────────┼────────┼──────────┼───┤    │
│十 │子○○          │  三七三二八六│AK0000000 │⒈⒔│    │
├──┼────────┼────────┼──────────┼───┤    │
│十一│安誠裝璜有限公司│  二八六五三0│AL0000000 │⒊⒈│    │
├──┼────────┼────────┼──────────┼───┤    │
│十二│戊○○          │   六八二00│BV0000000 │⒈⒖│    │
├──┼────────┼────────┼──────────┼───┤    │
│十三│戊○○          │  四八九九九0│BE0000000 │⒊⒑│    │
├──┼────────┼────────┼──────────┼───┤    │
│十四│庚○○     │  三七二六00│JG0000000 │⒉⒈│    │
├──┼────────┼────────┼──────────┼───┤    │
│十五│庚○○     │   九三000│JG0000000 │⒉⒑│    │
├──┼────────┼────────┼──────────┼───┤    │
│十六│丙○○     │  三六五四00│AA0000000 │⒉⒑│    │
├──┼────────┼────────┼──────────┼───┤    │
│十七│己○○     │  三六二九一0│AIT0000000│⒊⒖│    │
├──┼────────┼────────┼──────────┼───┤    │
│十八│宇○○     │        │          │   │    │
│  │立川營造有限  │        │             │   │    │
│  │  公司          │ 0000000│BB0000000 │⒓│    │
├──┼────────┼────────┼──────────┼───┤    │
│十九│寅○○     │  三二六000│AJ0000000 │⒈⒒│    │
├──┼────────┼────────┼──────────┼───┤    │
│二十│卯○○          │   六五七四0│DB0000000 │⒊⒖│    │
├──┼────────┼────────┼──────────┼───┤    │
│二一│卯○○          │  七二五二九八│DB0000000 │⒊⒏│    │
├──┼────────┼────────┼──────────┼───┤    │
│二二│卯○○          │  三七八六00│DB0000000 │⒊⒌│    │
├──┼────────┼────────┼──────────┼───┤    │
│二三│巳○○     │  二一五八00│SU0000000 │⒊⒑│    │
├──┼────────┼────────┼──────────┼───┤    │
│二四│辰○○     │  一五七一二0│FB0000000 │⒊⒈│    │
├──┼────────┼────────┼──────────┼───┤    │
│二五│未○○          │  四0二000│CN0000000 │⒊⒈│    │
├──┼────────┼────────┼──────────┼───┤    │
│二六│壬○○          │   三00八0│NA0000000 │⒈⒖│    │
├──┼────────┼────────┼──────────┼───┤    │
│二七│宙○      │  四七一0一0│AL0000000 │⒈⒛│    │
├──┼────────┼────────┼──────────┼───┤    │
│二八│宙○      │  八三五七八0│AL0000000 │⒈⒒│    │
├──┼────────┼────────┼──────────┼───┤    │
│二九│戌○○     │   三五一三0│ADV0000000│⒈⒌│    │
├──┼────────┼────────┼──────────┼───┤    │
│三十│辛○○○    │  四六七六八三│GU0000000 │⒊⒌│    │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姓名        │金額:新臺幣‧元│  票 據 號 碼  │提示日│利  息│
├──┼────────┼────────┼──────────┼───┼────┤
│一  │丑○○          │    二七二000│CEA八六七七七三 │⒊⒖│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
│二 │丑○○          │  五四二三00│CEA八六七七七一 │⒉│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
│三  │丑○○     │  四0九九二0│OA0000000 │⒊│六計算 │
├──┼────────┼────────┼──────────┼───┤    │
│四  │地○○          │  八九六七00│AS0000000 │⒈⒌│    │
├──┼────────┼────────┼──────────┼───┤    │
│五 │地○○          │    八二六00│GR0000000 │⒈⒛│    │
├──┼────────┼────────┼──────────┼───┤    │
│六  │午○○     │  八七六七二一│AU0000000 │⒈⒎│    │
├──┼────────┼────────┼──────────┼───┤    │
│七 │午○○     │   八六000│AU0000000 │⒉⒑│    │
├──┼────────┼────────┼──────────┼───┤    │
│八  │澍磊有限公司  │  一八五七00│NB0000000 │⒉│    │
├──┼────────┼────────┼──────────┼───┤    │
│九 │澍磊有限公司  │  二七一八三0│NB0000000 │⒉⒑│    │
├──┼────────┼────────┼──────────┼───┤    │
│十  │子○○     │        │          │   │    │
│  │葉記營造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三七三二八六│AK0000000 │⒈⒔│    │
├──┼────────┼────────┼──────────┼───┤    │
│十一│安誠裝璜有限公司│  二八六五三0│AL0000000 │⒊⒈│    │
├──┼────────┼────────┼──────────┼───┤    │
│十二│戊○○          │   六八二00│BV0000000 │⒈⒖│    │
├──┼────────┼────────┼──────────┼───┤    │
│十三│戊○○          │  四八九九九0│BE0000000 │⒊⒑│    │
├──┼────────┼────────┼──────────┼───┤    │
│十四│庚○○     │  三七二六00│JG0000000 │⒉⒈│    │
├──┼────────┼────────┼──────────┼───┤    │
│十五│庚○○     │   九三000│JG0000000 │⒉⒑│    │
├──┼────────┼────────┼──────────┼───┤    │
│十六│丙○○     │  三六五四00│AA0000000 │⒉⒑│    │
├──┼────────┼────────┼──────────┼───┤    │
│十七│己○○     │  三六二九一0│AIT0000000│⒊⒖│    │
├──┼────────┼────────┼──────────┼───┤    │
│十八│宇○○     │        │          │   │    │
│  │立川營造有限  │        │             │   │    │
│  │  公司          │ 0000000│BB0000000 │⒓│    │
├──┼────────┼────────┼──────────┼───┤    │
│十九│寅○○     │  三二六000│AJ0000000 │⒈⒒│    │
├──┼────────┼────────┼──────────┼───┤    │
│二十│卯○○          │   六五七四0│DB0000000 │⒊⒖│    │
├──┼────────┼────────┼──────────┼───┤    │
│二一│卯○○          │  七二五二九八│DB0000000 │⒊⒏│    │
├──┼────────┼────────┼──────────┼───┤    │
│二二│卯○○          │  三七八六00│DB0000000 │⒊⒌│    │
├──┼────────┼────────┼──────────┼───┤    │
│二三│巳○○     │  二一五八00│SU0000000 │⒊⒑│    │
├──┼────────┼────────┼──────────┼───┤    │
│二四│辰○○     │  一五七一二0│FB0000000 │⒊⒈│    │
├──┼────────┼────────┼──────────┼───┤    │
│二五│未○○          │  四0二000│CN0000000 │⒊⒈│    │
├──┼────────┼────────┼──────────┼───┤    │
│二六│壬○○          │   三00八0│NA0000000 │⒈⒖│    │
├──┼────────┼────────┼──────────┼───┤    │
│二七│宙○      │  四七一0一0│AL0000000 │⒈⒛│    │
├──┼────────┼────────┼──────────┼───┤    │
│二八│宙○      │  八三五七八0│AL0000000 │⒈⒒│    │
├──┼────────┼────────┼──────────┼───┤    │
│二九│戌○○     │   三五一三0│ADV0000000│⒈⒌│    │
├──┼────────┼────────┼──────────┼───┤    │
│三十│辛○○○    │  四六七六八三│GU0000000 │⒊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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