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 原告
-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