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88年度重訴字
第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