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芸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號 再審原告 芸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采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再審被告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瑞柏有限公司 」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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