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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
    芸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號 再審原告  芸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采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再審被告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瑞柏有限公司 」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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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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