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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時郁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豪
再審被告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林富郎~B法 官 林富郎~B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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