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四號
- 上訴人
- 佳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獻楠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何 清 池~B法 官 蔡 雅 惠~B法 官 王 獻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