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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三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三號

原告
喬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福
訴訟代理人
簡昭華
被告
台灣特威立體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其請求修復費三十五萬三千八百五十萬元之請求權依據及損害額之計算依據提出準備書狀詳細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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