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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第二○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第二○一七號

原告
大昇電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玖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蘇清水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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