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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吉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被告
丙○○ 住台

        己○○  住同

        戊○○  住台

        乙○○○ 住台

        庚○○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莊玉熙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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