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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嘉義
身分證

            身分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及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各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元及四十四萬元,約定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計付計算,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清償期分別為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七日。詎被告第一筆四十一萬元之借款到期未清償,而第二筆借款四十四萬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清償本金十七萬元,繳息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後,剩餘本金二十七萬元尚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1保證書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三份、3借據影本二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對原告請求之借款請求權為認諾。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1保證書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三份、3借據影本二份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告起訴主張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亦經被告認諾,記明筆錄。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言詞辯論時,既已對原告主張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認諾,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復按「左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茲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既已為認諾,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雖未陳明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併予為主文第三項假執行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王 國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號│ 原貸金額│ 借款餘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  違 約 金 │
├──┼─────┼─────┼──────┼────┼────────┤
│一 │四十一萬元│四十一萬元│八十八年九月│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九月二│
│  │     │     │二日起至清償│.三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在六個以內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    │          │          │            │        │違約金。        │
├──┼─────┼─────┼──────┼────┼────────┤
│二 │四十四萬元│二十七萬元│八十八年十一│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十一月│
│  │     │     │月五日起至清│.三四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在六個以內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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