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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正裕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0八巷五十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則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正裕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正裕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謝淑華、汪進賢、汪麗娟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二筆款項,每筆金額均為二百萬元,共計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八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一筆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另一筆則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正裕公司於借得屆上開款項後,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即未繼續繳付任何本息,依約定書第五條之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返還原告。惟經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餘本金二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暨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紙、約定書影本二紙、保證書一紙、授信約定書紙、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紙、銀行營業執照影本一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二件、放款債務查詢單一紙、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二紙戶籍謄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正裕公司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正裕電子有限公司、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正裕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謝淑華、汪進賢、汪麗娟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二筆款項,每筆金額均為二百萬元,共計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八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一筆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另一筆則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及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正裕公司於借得屆上開款項後,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即未繼續繳付任何本息,依約定書第五條之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二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暨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經濟部公司執照、銀行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放款債務查詢單、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及戶籍謄本等物件為證。被告正裕公司及甲○○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其中一百四十三萬五千零九元部分,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一百二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五元部分,則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B法 官 林富郎~B法 官 許蕙蘭

法院書記官 賴政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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