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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美美張家瑛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鳳凰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五一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而言。又提起上訴,應提出上訴狀,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以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僅泛言被上訴人有何違反巡邏義務之事實,並未具體指謫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合於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且本件上訴人自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提起上訴迄今,已逾二個月之期間,亦未見上訴人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規規定,本件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美 美

                     法官 張 家 瑛

                     法官 王 國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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