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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四號

給付用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祥勝成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用電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六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莊玉熙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B法 官 王國忠~B法 官 莊玉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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