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忠鎣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F0~T40
│1│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叁佰伍拾貳萬伍仟元│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0000000 ││
│2│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壹佰柒拾捌萬元│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0000000 ││
│3│八十四年七月八日│肆佰貳拾貳萬元│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0000000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二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