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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B法 官 李杭倫~B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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